截至2016年年底,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43.9万件,观看量突破17亿人次。
法治效果体系得分为69.5,与法治体系得分基本处于同一水平。(二)对司法解释的监督 针对该指标,法律执业者和法学专家需要回答以下问题:如果某个司法解释出现了超越法定权限、同法律相抵触等情形,有监督权的机关对此进行审查和纠正。
尤其是法学专家群体自身对专家提出的意见建议在立法中得到反映反馈的评分相对偏低,显示出专家意见对于立法工作的实效仍有待提高。综合两项四级指标的评价结果,可以看出立法专家参与的总评得分是76.2。差评率高达47%,又远远高于专家(1.2%)和执业者(4.8%)的差评率,甚至超出了后两者的总和。需要强调的是,本项调查的主体内容来自受访者对于调查对象(立法的完备性、科学性、民主性及其实施效果)的主观评价。(2)针对专家参与立法的作用指标,全体被调查者的总评分是74.7,两种问卷的总和好评率、中评率、差评率分别是52.9%、32.3%、14.8%,调查结果显示:就专家的相关意见建议是否在实际立法中得到切实反映反馈的总体评价较低。
问卷又提出专家提出的意见或建议在立法中得到反映反馈的问题,要求法学专家和法律执业者统一作答[15][德]维尔纳•弗卢梅:《法律行为论》,迟颖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455、460页。[10] 该数据部分来自爱荷华州南区法院和内布拉斯加州法院在审判日期确定后通知所有案件的审判情况。
至少要有一位法官提出在一段时期内对所有民事案件进行视频录像的想法,并告诉案件当事人该案件符合试点项目的要求,如果当事人不同意录像,他们需要提交一份不参与录像的通知。一旦其他诉讼确定下来,当事人便会收到有关该诉讼的通知。从研究的角度来看,这种方式对总结法院视频录像的影响有所限制。如果将没有发表意见的律师排除在外的话,这些比例近乎持平,因为几乎所有的律师都对这些潜在影响发表了意见。
负责视频录像和视频录像技术的工作人员 每个试点法院的信息技术人员(下称IT人员)在确保试点项目顺利运行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试点法院法官对庭审录像的看法 试点项目结束时,我们向试点法院的所有法官发送了一份在线调查问卷,不论他们是否已经参与了视频录像。
然而,也有工作人员提出了不同的观点,他们提到:有成百上千的诉讼程序,且需要当事人对是否参与视频录像给出一个明确答复。调查结果如下表16所示,包括有庭审录像经验的优秀律师和只有联邦法院试点项目经验的律师。此外,需要指出的是,通常来讲,在自愿成为试点的法院中,有些被问及的法官表达的观点并不一定代表其他法官的观点。由于需要征求同意意见,这些法官中只有很少一部分真正参与了庭审录像。
在经常出现这种提议的法院,第1栏中的通知数量可能远不止这些。第五个试点法院(爱荷华州南区法院)的庭审录像数量最多,原因有以下两点:法院主动通知很多案件都可以录像,一个法官就可以代表多数决定庭审录像。教育公众了解法庭诉讼程序(111人,占63%)。同样,对于陪审员,有些法官也没有提及陪审员可以在其参与的庭审中出镜。
表13:如果联邦司法会议授权在试点项目条件下对民事诉讼程序进行视频录像,表示允许视频录像的法官人数* *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包括:想参加试点项目却没有得到同意的法官,至少得到一次同意却无上传记录的法官,以及同意并有上传记录的法官。正如我们在第前面所讨论的,类型可以进行不同种类划分,我们也会提供其他的类型进行比较。
(来自不想参与的法官) 其他潜在危害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陪审员可能观看诉讼程序或让其他人向陪审员评述诉讼程序。总结 试点项目采用了一种特殊方式对法庭诉讼程序进行录音录像并将录像公之于众,如法院操作视频录像设备。
最后,衡量视频录像的实际影响的可能性较小,因为这要求对进行视频录像的诉讼案件和没有进行视频录像的类似诉讼案件进行比较。共有49%的律师(或181位律师)完成了该问卷[18]。[11] 表6:按照庭审类型通知、同意、保存和公布的庭审数量 通知和记录的案件类型 下表7介绍了依照案件类型记录的庭审数量。在回答调查的110位法官中,有65位法官(或占59%)表示想要参与,但仅有27位法官(或占25%)获得了当事人同意,记录了庭审并将其上传至官网。[3]美国联邦法院行政办公室向每个地区法院的少数法庭提供了一套视频录像设备,且在某些地方,便携式录像系统可在不同法庭之间相互使用(详见附件B中关于试点项目的技术因素和费用描述)。第4栏显示了最终视频录像的庭审数量,第5栏显示了上传至官网供公众浏览的数量。
其他是指与试点项目相关的人,不包括本表中第二行和第三行所示人员(见表2的注释a) **因一位参与试点项目的法官未回答该问题,故第二行数字未达到65人。在法庭上很有可能会出现这种情况,即法官更倾向于向公众展示其个人形象,这就需要一个摄影师,面对法庭固定摄像机,对法官、证人席、律师席以及证据列表进行录像并将该屏幕分成四个图像。
与浏览法官的答复一样,请记住律师只是提出自己的观点,这些结果并非是最终的实际影响效果。我们已在致谢中列出了他们的名字。
虽然联邦法院传统上禁止庭审直播录播,但是已经开始了庭审直播录播的实验。[9] 报告通知的实际已录像的庭审比例是根据我们从美国法院电子记录公共访问系统(PACER)编码的数据或由试点法院提供的数据推算出来的。
这种方法表明受访者感知影响效果的比例,无论影响的大小。15、参与试点项目的近3/4的律师支持庭审录像,不论他们的经验是来自联邦法院或是州法庭和其他法庭。表格按照附件D中四个不同的小组分别整理了法官的反馈意见。一位使用便携式摄像机的法院工作人员说道:摄像机的放置就跟其操作它的人一样显眼。
6位法官表示他们认为会有以下影响:促使律师更好的准备庭审(2人)。律师对参与者和公众受视频录像影响的看法 当问及律师对参与者和公众受视频录像影响的看法时,我们向每位律师提供了与法官相同的相关影响的列表。
对于视频录像带来的潜在危害,从31位试点法官(其中12人有录像经验)的评论中看出,最常见的潜在危害是:可能会影响律师、证人和陪审员的行为或对他们造成压力。表5:截至2015年7月18日,通知、同意、保存、记录并公布法庭诉讼的数量 a.经分析,我们了解到,阿拉巴马州中区法院的两个附加案例已经在试验期间被通知和录像,但是没有公布,可能是因为该地区法院允许律师在庭审录像后30日内撤回公开的同意书。
如果没有及时给出答复,则视为不同意录像。检查法庭的录像设备问题(部分人)。
截至2016年年底,各级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直播庭审43.9万件,观看量突破17亿人次。用直播转播来指称用于媒体的录音录像,不过后者既可以授权媒体进行,也可以由法院新闻或者宣传部门完成并对外发布。(来自摄录过多起诉讼案的法官) 其他潜在好处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在审判中使用视频录像可提高律师的表现能力。相比联邦法庭进行的庭审数量,庭审录像的数量相对偏少,如在为期四年的试点项目实施以来,14个志愿者地区法院共有158起庭审录像。
我想如果我们征求他们意见的话,会得到更多同意的答复。20、法官当务之急就是通知案件当事人并争取他们的同意。
这家公司也在对视频浏览次数进行追踪。2016年9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中国庭审直播网全面改造、整合、升级的基础上,正式开通中国庭审公开网。
不走诉讼程序的案件将没有资格录像。他们只是随机抽取的观众,而这部分人访问视频网站最主要原因是与教育或工作相关。